公民享有哪些基權力?
根據我國《憲法》的規定,公民享有以下的基本權利:
(1)平等權,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;
(2)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
(3)批評、建議、申訴、控告、檢舉權;
(4)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;
(5)結社自由和集會、游行、示威自由;
(6)人身自由權;
(7)人格尊嚴權;
(8)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;
(9)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;
(10)宗教信仰自由;
(11)從事科學研究、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;
(12)受教育的權利;
(13)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勞動的權利;
(14)休息權;
(15)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。
根據我國《憲法》的規定,公民應履行的基本義務主要包括:
(1)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;
(2)遵守憲法和法律;
(3)保守國家機密;
(4)愛護公共財產;
(5)遵守勞動紀律;
(6)遵守公共秩序;
(7)尊重社會公德;
(8)維護祖國安全、榮譽和利益;
(9)保衛祖國、抵抗侵略;
(10)依法服兵役;
(11)依法納稅;
(12)實行計劃生育。